【合格教師】
QualifiedTeache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合格教師是指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與合格教師相對者為非合格教師,在我國目前像試用教師及實習教師等未領有教師證書者,均屬非合格教師。
世界各國對於合格教師的認定,各有不同的規定程序和條件。
以英國為例,在一九八二年教育科學部(DepartmentofEducationandScience)頒布的〔教育(教師)規程〕(Education(Teachers)Regulations1982)中即明確界定「合格教師」為:修畢教育學士學位課程、教育證書課程、學士後教育證書(P.G.C.E.)課程或一水準相當的課程之中的任何一種課程;
此項資格必須透過英國大學或國家學歷頒授委員會(CNAA)授予,而且所參加之師資訓練課程必須經過教育科學部核備。
另外自一九八四年起,所有新進中、小學教師尚且必須獲有英文與數學兩科普通教育證書(GCE)尋常級及格文憑,或中等教育證書(CSE)第一級通過,或普通中等教育證書(GCSE)前三等級及格者。
合格教師之認證,在德國則採嚴格國家考試之模式。
通常學生在師範高等學校(PädagogischeHochschule)或普通大學教育學系修畢規定學期的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六個學期以上)後,可申請參加「第一階段國家考試」,合格後可申請等候分發至中、小學實習大約一年半或兩年以上,方得申請應第二次國家考試。
第二次國家考試相當於碩士級之專業考試,及格者不但取得(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同時也具有申請大學高級(博士)學位課程之資格。
我國高級中學以下各級學校教師資格之取得,規範於〔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教師法〕第二章諸條文之中。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之規定,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1)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2)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3)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4)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上述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師資培育法〕第八條規定:實習教師經一年之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經師資複檢合格者,乃取得合格教師之資格。
從以上規定之過程觀之,我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合格教師之認證過程和德國兩段式的模式相似,不過我國採取英國式的學歷(初檢)與成績(複檢)檢定方式,缺乏類似德國嚴格的國家考試制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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