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意向法】
ParadoxicalIntervention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矛盾意向法係運用過飽原理使行為減少或停止的方法,鄧勒普(K.Dunlop)在一九二八年就曾使用類似的方法;
到一九六○年佛蘭寇(V.E.Frankl)提出意義治療理論時,將此法列為治療技巧之一。
矛盾意向法的實施有兩種型式,對於強迫症患者,此法假設從事問題行為或誇大症狀反而有助於消除此類行為困擾。
例如當一位對子女過度照顧的母親想要改變其行為時,治療者反而規定這位母親更周全的保護她的子女,在執行過程中讓當事人發覺行為是操控在自己的手中,而能自行產生改變的力量。
另一種型式則是針對具有挑釁態度的當事人,此法假設當事人會因為嫌惡治療者的指示或為了對抗治療者而產生改變。
因此治療者對於當事人的困擾採取不鼓勵其改變或甚至否認改變可能性的態度。
例如治療者可能會對當事人說:「改變是很緩慢而且必須一步一步地來,這樣的改變才會比較穩固。」
或者「這一週對你來說罷重要的事情就是不要去做任何可促使你改變的事情。」
矛盾意向法的使用要非常的小心,必須經過訓練及督導以免做出錯誤的判斷。
一般而言,符合下列三項標準時才適用此法:1.當事人的困擾行為持續重覆的出現。
2.此困擾行為明顯妨礙治療的進度。
3.一般指導性策略無法修正此困擾行為時。
此外,此法對於具有強烈自我懷疑性格,有殺人或自殺傾向,有依賴性格及處於危機狀態下的患者並不適用。
目前,矛盾意向法普遍有效使用於治療失眠、廣場恐懼症及婚姻行為治療等。
它可在個別諮商時使用,也可用於團體治療。
當然與其他治療法相同,此法實施之前,治療者與當事人之間必須先建立良好治療關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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