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學校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眾學校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六月訂頒,計十八條;
明定民眾學校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授予年長失學者以簡易之知識與技能。
民眾學校由鄉、鎮、坊及各教育機關、民眾團體、工廠、商店分別設立。
凡年在十六歲以上之失學者,均應入民眾學校,修完民眾學校課程(總課時不得少於二百小時)或具相當程度者,得入高級班。
未辦短期義務教育地方,年在十歲以上之失學者,亦得入民眾學校。
民眾學校不收學費及其他費用;
經費充裕時,並供給貧寒學生書籍文具。
民眾學校每日教學時間三小時,在假期或夜間進行。
學科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等;
高級班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及關於職業之科目,並酌定課外作業。
民眾學校設校長一人,教員若干人,以有小學教員資格及曾受民眾教育師資訓練者充任。
二十八年五月,教育部曾對〔民眾學校規程〕加以修訂並公布,稱為〔修正民眾學校規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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