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教育館】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眾教育館為國民政府成立後的新興教育事業之一,其前身為通俗教育館;
設立最早者為民國四年(1915)成立之江蘇省立南京通俗教育館。
當時全國各地普設有通俗教育會,辦理編審小說、劇本、戲曲、教育書籍、講演稿等工作;
經常發刊時事資料宣導社會大眾,並附設講演所等社教設施。
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教育部有鑑於民眾教育之重要,積極策進民眾教育館之設立,至民國十七年(1928),全國民眾教育館計有一八五所。
二十一年二月,教育部發布〔民眾教育館暫行規程〕,至是,全國民眾教育館乃有畫一之組織標準。
迄民國二十五年,全國各省市所誤民眾教育館達一六一二所。
當時所辦理之社教工作多趨重於鄉村建設運動,如各種農業之改良、合作制度之推廣等;
另辦理民眾補習教育,亦已成為民眾教育館之經常業務。
抗戰軍興,民眾教育愈形重要,教育部遂於民國二十八年重行頒布〔民眾教育館規程〕;
並根據該規程訂定〔民眾教育館工作大綱〕和〔民眾教育館輔導各地社會教育辦法大綱〕,先後公布實施。
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為簡化法令,將後二種法令合併為〔民眾教育館實施辦法〕,使全國民眾教育館得以齊一步驟,積極開展社會教育工作。
依照教育部公布之〔民眾教育館規程〕之規定:民眾教育館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賞施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各該地社會教育之發展。
由此可知民眾教育館為一綜合性之社會教育機構,應負責實施各式各樣社會教育事業,實現「養成健全公民,提高文化水準,以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社會發展」之目標。
民眾教育館之設置,依教育部規定,每一縣市至少設立一所,每省應設置十餘所。
但限於諸種因素,多未達到標準。
關於民眾教育館之組織,省市立者設有總務部、教導部、生計部、藝術部、研究輔導部;
縣市立者設有總務組、教導組、生計組及藝術組。
民國三十年,教育部調查各省縣市立民眾教育館組織,多有名實不符情況;
因而將各縣立民眾教育館分為甲、乙、丙三級:甲級館設總務、教導、生計、藝術四組;
乙級館設教導、生計、藝術三組;
丙級館設教導、藝術兩組。
至於民眾教育館之社教事業,茲以國立中央民眾教育館為例,擇要撮述如次:(1)編輯民眾教育館指導叢書;
(2)編印社教輔導刊物;
(3)編印民眾導報;
(4)舉辦社教講座;
(5)徵集各地民俗文物;
(6)編輯大眾進修叢書;
(7)編著生產教育小叢書;
(8)編輯通俗科學叢書;
(9)攝製生物影片及幻燈片;
(10)製造各種生物標本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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