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作教刑】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扑作教刑是說在學校用責打方式,以告誡或懲罰學生;
語見〔尚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舜自攝政之後,為了和睦相處,以維持社會之安定,制定各種刑罰,而為使百姓免予誤觸法網,所以把常用的刑罰公開告訴人民,如果人民犯了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重刑,就改採流放的方法從寬處置。
在官府用鞭打,在學校用扑打,以懲罰那些犯法違規的人,也可以用罰金來贖罪,如果是過失犯就寬恕他,怙惡不悛的就加重其刑,在使用刑罰時,要特別謹慎小心。
堯舜以德治國,注重教化,但對於不能自制而為非作歹或執迷不悟的人,就不得不設置刑罰,使其有所警惕。
刑罰之設,最好是備而不用。
學校是教育場所,重教而不重罰,但是遇到違禮悖義的學子,在諄諄善誘之後仍無法收效,也可以輕罰。
因此「扑作教刑」的「扑」是指夏、楚二物,「夏」是稻稈,「楚」是荊條,用這兩種東西打人,不會太重,只是在於警戒,而不在使學子受皮肉之痛;
警惕與告誡的意義重於體罰之事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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