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設置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幼稚園設置辦法〕是國民政府有關幼兒教育的文件。
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由教育部公布。
此項辦法是在民國二十八年(1939)所頒〔幼稚園規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共三十二條。
其中主要規定有:幼稚園收受四至六足歲的兒童;
附設於國民學校、中心學校或小學,亦可單獨設置;
縣市政府、各級師資訓練機關及私人均可設立;
幼稚園的設立與停辦均應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幼稚園的編制應按兒童的年齡智力分組,視兒童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保育,教員與兒童人數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二十;
幼稚園得視地方情形分別實行平日制、上下午二部制或全日制;
保育應順應兒童的個性及其身心發展程序,不得過度或授予讀書、寫字等類於小學功課之事項,應注重養成良好習慣,不得施行體罰;
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應有保育遊戲工作、午睡及其他必要的園舍,並須有遊戲及自由活動的園庭;
幼稚園實行收費制,收費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應為貧寒優秀兒童設置免費額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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