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幼兒教育又稱幼稚教育,有時亦與學前教育相通。
依據我國現行〔幼稚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而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因此,幼稚教育之實施,得按年齡分班,每班兒童不超過三十人,置教師二人,課程與教學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下列五項目標:(1)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2)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3)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4)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5)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國民政府遷臺初期,幼稚教育不甚發達。
如民國三十九學年度,臺灣地區僅設幼稚園二十八所,學童一七、一一一人。
其後由於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婦女就業機會增多,家長對未滿六歲兒童之照護與教育需求,日益殷切,促成幼稚教育的快速發展。
八十二學年度時,計有幼稚園二、四三五所(其中公立七七四所),幼童二三七、七七九人(含公立五一、一一三人)。
從表面看來,幼稚教育在四十年間的成長,不可謂不大,然而深究之下卻可發現,即使進入民國八○年代,三至五歲人口的淨在學率,亦僅百分之二三而已。
大多數的幼兒不是留在家裡,就是送往未經立案但收費低廉的「幼教」機構,教育品質堪虞。
造成此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幼稚教育迄未納入正規學制,政府投資偏低,公立學校不足且分布不均之故。
由於幼稚教育在實際上已然形同小學教育的預備教育,如果只是少數人得以享有較上軌道的教育機會,則實難符合民主原則。
是以如何提供偏遠地區及中下階層子弟均等的幼兒教育機會,成為今後值得努力的課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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