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民教育目標】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在二次大戰後,以「公民」科取代「修身」科,又於一九四七年四月頒布〔教育基本法〕,同時公布〔學習指導要領〕(課程標準),廢除「公民」科,而在「社會」科中包含修身、公民、歷史、地理等學科。
並一九五八年,第三次修訂中、小學〔學習指導要領〕,又確定「道德」成為中、小學一門獨立的科目。
在〔學習指導要領〕中說明:社會科與道德科係屬相輔相成的科目,其功能依下列原則畫分:前者在於社會的認識,屬於道德認知的層面;
後者在於習慣的養成,屬於道德實踐的層面。
因而,公民教育的實施,「社會」是屬於教學的科目,而「道德」則為非正式的教學科目,必須透過學校全部的教育活動,以達成實踐道德,培養適合民主社會自律、自主的人格為目標。
宋明順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在〔日本的公民教育〕一文中,列舉社會科的十五項目標如下:1.指導學生增進做為社會一分子的自覺,以發展其人格,加強社會連帶意識,以及肯為共同生活的進步而貢獻自己之態度。
同時指導學生成為一個有禮貌懂規矩的社會人。
2.指導學生理解各種社會組織中(如家庭、學校及各種團體),各個成員的角色以及彼此之間的互相依存關係,從而提高有關自己的地位及責任的自覺。
3.培養學生在社會生活中能從事合理判斷的能力,尊重社會秩序及崇尚公共法律的態度,理解政治諸問題的宣傳的意義,並發展能獨自蒐集資訊、從事科學及綜合性的思考能力,並能以正義、公正、寬容、友情的精神,關懷並增進共同福祉的能力。
4.指導學生理解有關生產、消費、交通、運輸等自然以及社會的條件。
5.培養學生能對日常所接觸的自然及社會環境,能從事科學觀察的能力。
6.培養學生能理解世界各地的自然環境與文化,會因不同地區而有很大的差異。
同時讓學生明瞭各地人民的生活方式,不外是以各自的文化條件為基礎,而適應不同的自然條件所形成。
7.指導學生理解各地區、各階層、各行業人民的生活特質,並培養學生對國內融和、國際親善表現貢獻的意願與態度。
8.培養學生對各地之資源、自然美及人工美,能夠欣賞其價值,並加以愛護,進而能予開發和創造的能力。
9.培養學生能認識社會生活是經常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從過去的事蹟理解現代的特質,並能發展未來的能力。
10.培養學生能充分了解各行各業對社會生活的意義,以及尊重他人職業的態度,並能正確地選擇自己的職業,以及從事較高效率的職業活動的能力。
11.培養學生能理解社會生活中勤勞的重要性,通過勤勞以貢獻產業發展的能力,以及尊重勞動的態度。
12.學習能夠保持自己的健康,以及增進健康所必備之知識,並培養能隨時注意健康的習慣與態度。
同時提高學生對公共衛生之關心,以改進一般人民的健康狀況。
13.使學生明瞭宗教在社會生活的意義。
14.了解娛樂及體育的自然與社會背景,並關心其發展方向。
15.培養學生能對某一主題從事研究,與人討論以獲得知識的習慣。
有關社會生活的事實,能單獨從事調查、蒐集資料、利用各種檔案、地圖、照片、統計等,同時也有製作這些資料的能力。
總之,日本公民教育的總目標是:「通過豐富的生活經驗來培育能自思自考地判斷價值、能自律自主地行動、且能對國際社會有所貢獻而受到各國人民的信賴之日本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