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理推論】
Abduc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引理推論或稱混合模態三段論,在邏輯上係指一種或然的推論方式(probableinference),此種推論的結果之所以為或然,原因在於小前提(minorpremise)不肯定之故。
從字源上來看,此英文字來自拉丁文中的ab(英文「away」)與ducere(英文「tolead」),有「引開」之意。
而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用法中,引理推論是一種三段論(Syllogism),在此種三段論中,大前提(majorpremise)雖然是確定的(certain),但小前提卻是或然的,因此其結論也是或然的。
依亞里斯多德的解釋,引理推論的結論之所以為或然,在於其大項(majorterm)與中項(middleterm)或是中項與小項(minorterm)間為弱關係(weakconnection)。
二十世紀初哲學家帕爾斯(C.S.Peirce,1839~1914)則將引理推論視為是推論的三種基本形式之一,另兩種為歸納法(induction)與演繹法(deduction)。
引理推論產生的是一種「說明性的假設」(explanatoryhypothesis),其推論方向是由個案(case)推到可能的解釋,而不是像由演繹法所產生的一種由法則(rule)應用至個案(case)的結果,也不似歸納法以建立法則為目的。
帕爾斯與亞里斯多德一樣,認為引埋推論是一種或然推論的模式,具有下列的形式:當一個令人驚奇的事實F被觀察到時,若H為真時,F就變得很平常,則H(有可能)為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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