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培訓制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務員培訓制度是大陸當局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對政府工作人員(即公務員)進行必備知識和技能培訓的法規、政策和措施的總稱。
大陸地區於一九九三年實行公務員制度,以考核、聘用代替行之已久的終身委任的幹部制度。
不同職級、職別的公務員,培訓的課程內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對新到職的政府行政機關初級公務員的入門培訓,即初級培訓;
對入崗或轉崗前的公務員的崗前培訓;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晉升資格培訓;
對在崗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和研究進修的提高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實施,由國家行政學院、若干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組成的公務員培訓網路,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進行培訓。
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一。
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崗公務員相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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