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的教育照顧】
DieöffentlicheErziehungsfürsorge,EducationTakeCarebyGovern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德國社會教育學家波伊默(GetrudBäumer,1879~1954)女士極力推展公共的教育照顧,在德國國會服務期間,即推動這項立法的工作。
她認為把教育照顧的工作推給民間,必難做得完美,因為民間力量有限,不如政府的力量大,而要由政府做,就應從立法著手。
有了法律根據,政府才有依法行政的可能。
於是德國政府於一九二四年四月一日頒布了〔共和國青少年福利法〕(ReichsJugendWohlfahrtsgesetzt),在法中規定政府要實施公共的教育照顧,該法也成為各國制定少年福利法的藍本。
她認為人們應該了解公共教育照顧制度的建立,具有社會教育學的意義,假如人們了解這一點,配合社會教育的實施,那麼公共教育照顧就是急難的幫助。
因此社會教育的發展必須把握社會的教育照顧的本質與方法。
她又認為公共的教育照顧是以失去管教(失教、失養)的青少年為主要對象。
為落實照顧的工作,應設青少年保護機構(Jugendamt)來負責。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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