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發展】
CitizenshipDevelop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民發展」一詞包含社會的文化歷程,提供兒童獲得公民知覺、價值和行為。
此理論於一九八七年,由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葛羅斯(R.E.Gross)和德克薩斯大學戴尼遜(T.L.Dynneson)提出,在說明學生獲得公民價值和行為的歷程及其影響因素。
影響學生公民發展的來源有兩類:一類包括父母、朋友、教師、兄弟姊妹、宗教領袖、傳播媒體、大家庭成員、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課外活動、其他學生和教練等;
一類為文化環境、社區環境、家庭環境、個人環境、學校環境等。
公民發展理論確認由美國社會所顯現出來的公民發展歷程最重要的六個階段,建立在重要的社會關係基礎上,而此種社會關係乃得自美國社會情境、結構、要求的正式與非正式的影響。
此理論認為兒童從出生至成人初期的成長年代,經歷一連串重要的社會關係,塑造了他們的公民概念。
社會關係從母親開始,然後擴展至包括父親、親屬、兄弟姊妹、遊伴和同儕、教師、宗教領袖、學校職員,與其他養育、監護或經常與兒童交往的密切人士。
每一個社會的公民發展視社會與教育要求而定,此要求可調整兒童養育的社會關係,所以每一個社會的公民發展可能是獨特的。
但兒童也要學習適當的行為與態度,塑造公民價值和行為。
從美國社會觀,葛羅斯和戴尼遜研究結果提出公民發展六個階段,在六個階段中,社會關係促成個人與社區和社會整個關係的形成;
每一階段明顯表示撫養在美國社會的兒童的一個轉淚點。
此六個階段的公民發展論曾由各種實地研究加以驗證。
階段一和二主要發生在家庭環境,也可能發生在社區環境,但是階段三到階段六則發生在家庭、社區和學校環境。
公民發展第一階段的執行者主要是母親,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員;
階段二的主要執行者包括家庭、大家庭和鄰里;
階段三到階段六則認同於教師、朋友和同儕團體成員,當作公民教育的重要執行者。
因此學校在公民發展中的任務比社區、社會和國家的執行者更重要。
公民發展的六個階段:階段一:生物公民;
嬰孩依賴與母親定向,從出生至三歲。
階段二:家庭公民;
擴大家族關係影響,四歲與五歲。
階段三:形式社會公民;
非生物依賴的開始,從六歲至九歲。
階段四:階層社會公民;
社會分類和群體成員行為的發展,從十歲至十二歲。
階段五:實足年齡群體公民;
在群體之中及在群體與群體之間的水平社會關係,從十三歲至十五歲。
階段六:複雜的社會公民;
調整和成人認同,從十六歲至成人時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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