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性】
Public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開性」主要指在社會活動中,規範活動的規則及在活動中每一參與者之職分及權利為人知曉的程度。
一個社會活動之是否能順利的進行,要素之一即在於其規則及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是否為參與者所知悉。
換言之,即在於這活動的公開性是否足夠。
在一個具足夠公開性的社會活動中,參與者不僅知道自己的職分,也知道其他參與者預期他本人履行其職分;
在這種大家都知道自己職分也預期別人履行其職分的情形下,社會活動的規則即趨於清楚而穩定,活動參與者的基本權利也能獲得保障。
如在合約訂定及履行過程中,若所有訂約人知道自己何者當為或不當為,也知道對方何者當為或不當為,更知道對方知道本身之職分,則合約之履行會比較圓滿;
否則不然。
美國政治哲學家勞斯(JohnRawls,1921~)在其著作〔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就論證在原初情境中(theoriginalposition),由於正義原則(theprinciplesofJustice)之公開性較功利原則(theprincipleofutility)為高,故會為有理性且顧及本身利益者所採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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