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罰】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五等罰為宋代國子監之學規。
據宋周密〔癸辛雜識後集〕「學規」條載:「學規五等:輕者關暇數月,不許出入,此前廊所判。
重則前廊關暇,監中所行。
又重則遷齋,若其人果不肖,則所選之齋亦不接受,又遷別齋,必須委託人情方可,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乃許其放還本齋,此則比之徒罪。
又重則下自訟齋,則比之黥罪,自舍自處,同舍亦不敢過問。
又重則夏楚屏斥,則比之死罪。
凡行罰之際,學官穿秉序立堂上,鳴鼓九通,二十齋長諭並襴幞,各隨東西廊序立,再拜謝恩,罪人亦謝恩。
用一新參集正宣講彈文,又一集正權司罰,以黑竹篦量決數下,大門甲頭以手對眾,將有罪者就下堂撕裂襴衫押去,自此不為士齒。」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