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是大陸地區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頒布試行。
目的是推動中學體育工作,提高體育課教學品質,使學生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掌握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從而增強廣大學生的體質。
該試行辦法共九條,其要點是:1.凡身體正常的學生,達到下列三項要求,即為體育合格標準。
(1)體育課堅持出勤,不無故缺課,體育課成績及格;
(2)經常堅持體育鍛鍊,自覺地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測驗,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
(3)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每天堅持認真做好早操、課間操,參加課外活動每週不得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一課時)。
2.對體育不合格的學生,不得評為「三好學生」;
畢業時,須經補考合格。
3.對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兒麻痺症、部分肢體殘缺,或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
對個別雖身體正常,但過於肥胖、瘦弱、身體素質極差的學生,應教育他們重視體育,指導他們加強體育鍛鍊;
如確屬客觀原因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經學校校長嚴格審批,可適當放寬要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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