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係教育部為辦理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四月訂頒;
全文計十五條,規定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資格檢定事項,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檢定委員會辦理之。
其檢定方式分為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兩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各項證明決定之;
試驗檢定,除應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外,並須加以試驗。
試驗檢定每年舉行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始時舉行;
無試驗檢定則於每學期開始前舉行。
檢定之資格對象包括:高級中學教員、初級中學教員、師範學校教員、簡易師範學校教員四種。
各省市辦理是項試驗檢定須於三個月前,由各教育行政機關將日期及辦法登報公布。
試驗科目除教育概論、教學法、總理遺教及總裁言論等共同科目外,尚包括若干專科應試科目。
試驗合格者,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重行檢定。
此辦法現已取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