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公布;
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二十一年五月,公布[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規定:(1)在各校畢業考試中成績全部及格者,才具備參加統一會考的資格;
(2)會考成績各科及格者,才能獲得畢業證書,才具備報考更高一級學校的資格;
(3)會考中兩科以下不及格者,可復試一次,復試仍不及格者,可補習一年,直接參加下一年度的會考;
(4)會考中,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者,留級一年,並仍參加下一年度的畢業考,以留級一次為限。
新公布的[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以原訂定的[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為藍本,僅小有修正;
其修訂要點為:(1)畢業考成績占百分之四十,會考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兩者合併計算;
(2)會考三科不及格者,留級次數改為兩次為限;
(3)會考科目中刪去體育一門。
會考的目的,在於整齊學生畢業程度及增進教學效率,故在[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公布後之次年五月,教育部又新頒[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將會考制度擴及師範學校的學生;
抗戰期間,對於大學畢業生也曾試行畢業會考。
勝利後,由於時局不靖,各級學校學生的畢業會考,多未賡續舉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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