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視導制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視導制度始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當時學部官制中設有視學官負責視察地方教育。
民國二年(1913)教育部頒布[視學規程],成立視學室並置視學官,建立正式視導體系。
視學官名稱則於民國十五年(1926)改稱督學迄今。
我國現行視導組織,中央、省(市)及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均設有督學室,唯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學室為非法定單位。
教育部置督學六至十人;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及院轄市政府教育局置督學室主任一人、督學若干人;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則設置主任督學一人、督學若干人。
教育部督學以視導公私立大專校院為主;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督學之視導則採駐區或分區視導方式,以視導省(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為主;
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則以視導轄區內之中小學、幼稚園及社會教育機構為主。
有關我國視導人員之遴用,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督學係由教育行政首長就符合資格人員中遴用;
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之遴用則採取甄審儲訓方式辦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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