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教育部公布〔中學規程〕,分十三章,計一二○條;
明定中學依據〔中學法〕第一條的規定,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
中學分初級中學、高級中學;
修業年限各為三年。
學生年齡標準,初中為十二至十五足歲,高中為十五至十八足歲。
公立初中及高中,得附設簡易師範科及待別師範科。
中學各學科除體育及軍事訓練得採用分組教學外,其他均不得合班教學。
中學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
中學為適應地方需要,得設職業科目。
中學訓育應陶融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養成勇毅之精神與規律之習慣,除勞作科作業外,凡校內整理、清潔、消防及學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衛生、識字運動等項,皆須分配學生擔任。
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一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
中學生一律著制服。
此外,該規程對中學的經費,設備,成績及考查,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徵收費用及獎學金額,教職員及學校行政等項,均有詳細而具體的規定。
民國二十四年六月,教育部經將該規程加以修訂公布,稱為〔修正中學規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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