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齒】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不齒即不准錄用之意,語見〔尚書.蔡仲之命〕,當周公攝政時,管叔、蔡叔等人散布謠言,中傷周公,並勾結殷商遺民叛亂,周公親自東征,平定亂事,並作了下列處置:「辟管叔於商;
囚蔡叔於郭鄰,以車七乘;
降霍叔於庶人,三年不齒。」
周公依罪行的輕重,殺管叔、囚蔡叔,並把霍叔降為平民,三年不准錄用,類似現代的褫奪公權。
〔孔氏傳〕:「三年之後乃齒錄。」
也就是三年之後仍可以錄用為官。
不齒的涵義,由不予錄用延伸為「不值得提起」的輕藐含意,簡單的說,就是「沒有說的價值」;
再把輕藐的含意加重為「看不起」,平常說「為人所不齒」是「讓人不屑於提到或說起」的意思,近來偶有誤用「不恥」二字代替「不齒」;
應該注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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