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係教育部為檢定小學教員資格,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公布的法規,計十九條;
明定小學教員之檢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二種。
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決定之;
試驗檢定,除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外,並加以試驗。
試驗檢定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
無試驗檢定每學期開始前舉行之。
小學教員有高級小學教員、初級小學教員及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之分,其參加無試驗及試驗檢定的資格亦各異(不具引)。
又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參加試驗檢定之試驗科目,也不相同(略)。
此外,該規程並規定試驗檢定分筆試及口試或實習;
筆試分數占十分之七,口試或實習分數占十分之三。
凡檢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給予檢定合格證書。
檢定合格教員有效期間,自發給檢定合格證書之次學期第一日起,定為四年。
在檢定有效期間,教學成績優良或假期進修有案,期滿後仍給予有效期間四年之合格證書;
連續得二次合格證書者,期滿後,給予長期合格證書。
其成績不良者,在合格證書期滿後,須重受檢定。
至於試驗檢定及格分數,受級任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各科目平均分數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受專科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受試驗科目及某科之教學法均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如受試驗檢定未能及格,而某科成績滿六十分以上者,給予該科及格證明書;
以後再請檢定時,得免除該科目之試驗。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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