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員優待條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小學教員優待條例〕是指民國二十三年(1934)二月五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人民委員部公布的文件。
條例規定:小學教員的生活費依照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發給;
鄉蘇維埃政府應發動群眾幫助小學教員耕田;
教員任職半年以上者,應減免地稅;
市蘇維埃政府應幫助教員家屬工作;
小學教員有權利到國家醫院治病,不收診斷費和藥費;
對能在畫定地區吸收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學齡兒童入學,使經常到校的學生達到在校生百分之七十以上,使大部分學生能完成和了解所規定的課程,並經常參加革命鬥爭的小學教員可分別發給一、二等獎,獎金為半年生活費的百分之五至二十;
小學教員每半年給獎一次,若連續取得一等獎兩次者,按年增加原有獎金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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