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岩城事件(美國)】
LittleRockConfrontation(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小岩城事件」於一九六五年發生在美國阿肯色州的小岩城。
此一事件是有關一位高中生物科教師艾伯森(SusanEpperson),同聯邦最高法院控訴阿肯色州禁止教授進化論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原則。
在一九六八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該位教師勝訴,並且判定此後各州不得禁止各級學校教師教授進化論(Eppersonv.Arkansas,393U.S.97,1968)。
此一「反進化論」(anti-evolution)的立場,乃是一九二○年代美國盛行的「基本教義派」宗教狂熱的產物。
一九二五年,田納西州先行通過著名的〔猿猴法案〕(MonkeyLaw),並且在一九二七年得到該州高等法院的支持。
阿肯色州踵繼田納西州,在一九二八年,嚴格規定該州內的各大中小學校,皆不得教授人類是從其他種類演化而來的理論,也不得採用包含此一理論的教科書,違反禁令的教師將面臨解職的後果。
自一九二八年以來,阿肯色州各高級中學所採用的生物教科書都沒有討論達爾文(C.Darwin)學說的文字。
到了一九六五至一九六六學年,小岩城的學校行政人員接受生物教師的建議,採用一本新的教科書,其中有關於人種源始於物種的內容。
艾伯森是一位出身於阿肯色州學校系統的年輕女教師,剛剛從伊利諾大學獲得動物學碩士學位,應聘於小岩城的中央高中(CentralHighSchool)為十年級的教師。
她任教的第二年,一九六五年的學期開始,一接到新的生物教科書時,即面臨了一個兩難的困境:她應該照著新教科書的內容來上課,但是這樣作卻會使她陷入違反阿肯色州的規定,而有面臨解職的危險。
於是,艾伯森老師向阿肯色州的長瑟雷法庭(ChanceryCourt)提出訴訟,指出阿肯色州的規定乃是違憲的。
該法庭判定該項規定確實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
但是阿肯色州的高等法案卻駁回了此一訴訟案,因為州政府有執行其對州內各級學校的課程決定權。
但是,阿肯色州的高等法院並沒有處理該案是否違憲的問題。
後來,艾伯森老師轉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最高上訴,終於在一九六八年,由佛塔斯法官(Mr.JusticeFortas)簽署通過的判決書,判定阿肯色州的高等法院敗訴,正式確定州政府雖然有權執行其對州內各級學校的課程決定權,但是仍然不得違反聯邦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
因此,艾伯森老師及她的同事即可以放心地教授進化論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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