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頒布〔小學校令〕;
分為〔綱領〕、〔設置〕、〔教科及編制〕、〔設備〕、〔就學〕、〔職員〕、〔經費及學費〕、〔掌管及監督〕、〔附則〕等九章,計四十七條。
明文規定小學教育以留意兒童身心之發育,培養國民道德之基礎,並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識技能為宗旨。
小學分初等、高等兩種;
另附設補習科。
初等小學一般由城、鎮、鄉設立,修業年限四年;
高等小學一般由縣設立,修業年限三年。
小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學校園等設備。
兒童滿六周歲至十四周歲止為學齡期;
凡達學齡者,皆得入初等小學,高等小學招收初小畢業生及有相當程度者。
小學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副教員等三種;
由得許可狀者擔任。
初等小學經費由城、鎮、鄉或學校聯合承擔,縣立高等小學經費由縣支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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