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師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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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教師等級制度是根據教師的學歷、年資以及學術績效(研究、出版、教學能力、對學校的貢獻等)對大學教師作等級分類的一種制度。
在一九八○年代初期「教授」頭銜的用法非常廣泛,所以到一九八○年代末期,很多人都有教授的頭銜。
為了改變這種情形,哥倫比亞、康乃爾、芝加哥、哈佛、密西根、威斯康辛等六所大學便建立了大學教師的等級制度,這個制度就是現行一般大學所採用的制度。
大學教師等級制度將大學教師分為四個等級:講師(instructor)、助理教授(assistant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professor)和教授(fullprofessor)。
一般而言,講師是尚未獲得某一領域的最高學歷,或是剛進入高等教育的教師;
已有某一領域的最高學歷,而剛進入高等教育的教師則從助理教授起聘;
教授則是大學教師的最高等級,也同時獲得終身教職(tenure)。
高等教育並無一致性的教師升等標準,完全由學校自行決定。
通常學校會組成教授委員會審查候選人的學術、教學及服務等方面的貢獻,以做為推薦升等的依據。
升等都有基本年資的規定,例如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副教授經歷,才有機會升到教授。
大部分學校都會規定不同等級的教師名額,以控制各等級教師的人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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