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權】
AutonomyofUnivers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自治權指大學師生管理學校事務,決定學校課程、規章、法則等各類事項,不受外力干預的自主權利。
西方大學放十二世紀興起。
大學原為學者的集團或學術的集團,參加大學的人都是有相當成就的學者,彼此之間並無教授與學生的身分分別。
為保障自身權益,學者們仿照中世紀工商行會組織,成立大學以爭取研究與討論的自由。
在中古歐洲,大學是個自治的組織,其自治精神受到西元五十六世紀以後的僧院制度影響。
如聖本篤(SaintBenedict)訂定一項規則:凡是重大事項需作決定時,僧院的院長必須召見所有僧侶,共同討論。
後來更逐漸發展出「所有合法的權威都要根源於被治者的同意或接納」的信念。
中古大學即採納此種觀念與作法,由大學成員來選擇院長、決定課程、訂定入學資格及法則規章等。
教師參與並治理學校的理念成為大學自治的主要形式。
由於大學擁有這些自治權,免於當時教會與政府的掌控,使大學得以自由研究學術,探求真理,成為敢與教會、政府對抗的一股社會力量。
現代大學的自治權沿襲中古大學的精神,以獨立追求學術與真理為目標。
自治的層面主要包括行政與人事、課程與教學、財政與經費等方面。
在行政與人事方面,包括監督系統的董事會或教授評議會,及行政系統的各項組織部門,可對全校的學術方針、人員升等任用、學生入學資格等訂定原則。
在課程與教學方面,大學教師基於學術自由與教育目的之實現,對課程研究與教學的內容、方式,有權作決定而不受外力干預。
在財政與經費方面,舉凡經費籌措與分配,大學成員可成立組織執行與監督。
儘管大學自治的精神大抵被接受,然而對於自治權是否由教授與學生平等分享,則未有一致的觀點。
許多教授堅持教授、職員與學生之間,基於專家與外行人、成熟與未成熟、施教者與受教者的區分,不能享有平等權力,所參與決定的範圍與程度亦應不同。
為了大學師生之間的權力問題,引發不少爭議,例如一九六○年代西德的學生運動中,即有教授、學生、職員「權力三分論」,引起教授與學生互控的事件。
各國基於國情,大學內部的組織與成員權力行使的狀況,並不相同,但學生的權力有逐漸被重視的趨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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