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八刑指與孝、悌、睦、婣、任、恤、忠、和等八行相悖之行為。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宋徽宗大觀元年(1107)三月甲辰,詔以八行取士。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
如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及大不恭、詆訕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
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別籍、黑財供養有闕、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
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
殺人略人放火強姦盜、若竊盜及不道,為不和之刑;
謀殺及略、賣緦麻以上親,毆大功尊小功尊屬若內亂,為不睦之刑;
訕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婣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取妻、若無罪出妻。
為不婣之刑;
毆受業師、犯學友、至徒應相隱而輒告言,為不任之刑;
詐欺取財、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為不恤之刑;
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
不睦十年;
不婣八年;
不任五年;
不恤三年。
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行之實,耆鄰保任申縣,縣令、佐審准入學。
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准齒放諸生之列。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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