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
英語翻譯:vacantlot
【辭書名稱】測繪學辭典
依土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九條規定,凡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換言之,直接可以建築之土地(俗稱熟地)而尚未建築者,稱為空地。
如需先經開發始能建築之土地,應稱為宅地預備地(俗稱生地),不能以空地視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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