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
英語翻譯:publicfacilities,publicutilitiesofbuilding
【辭書名稱】測繪學辭典
一切為公眾使用之設備、場所及執行公共事務之機構,其所有權不歸屬於私人所有者,均稱為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包括下列各項:(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河道及港埠。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
(四)其他如加油站、公墓地、屠宰場、污水處理場.....。
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施行測量,調製地籍圖,經公告程序而納入地籍資料管理。
區分所有建物中,不屬于各區分所有人單獨使用之部分,稱為共同使用部分,建築界亦稱之為公共設施,如公寓大廈之地下室、樓梯、頂層陽台等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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