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樂】
ChamberMusic
【辭書名稱】舞蹈辭典
【類別】:舞蹈與人文
音樂類型。
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轉變,室內樂這一詞也有不同的意義。
十六∼十八世紀時,西方的正式音樂演奏可分為在室內、在教堂和在歌劇院演出。
這種分類法是以音樂的社會功能為著眼點,因此當時的室內樂多為在私人家中舉辦的音樂會,其中包括一切聲樂或器樂的獨奏和小型合奏。
十九世紀以後,社會型態改變,室內樂這一名詞是指那些專為小型樂團在室內演奏而創作的樂曲。
它有三重奏、四重奏、五重奏或六重奏等音樂標題,每聲部只由一人負責演奏,樂曲包含四個樂章,多為奏鳴曲式。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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