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修法 核反應爐年限最長60年】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2-01-19 06:00
〔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日本政府在十七日公布「核子反應爐等管制法」的修正方針,原則上核反應爐的運轉以四十年為限,但若符合相關安全條件者,則可破例延長一次,最長可延二十年,換言之,該法修正通過後日本的核反應爐最長運轉年限將為六十年。
這是日本首次以立法規定反應爐的年限,由於日本運轉超過三十年的反應爐逐漸增多,此舉旨在為處理老舊反應爐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日本國內五十四座商用核反應爐中,福島核一廠一號機組、福井縣敦賀核電廠一號機組、關西電力美濱一號機組已運轉超過四十年。
這項立法與美國的規定類似,美國准許核反應爐的運轉期為四十年,但可延長二十年,美國一百零四座反應爐已有六十六座獲准延長使用年限。
若日本堅持只能運轉四十年,到二○三○年時,日本有三十六座反應爐得宣告關閉。
此外,關西電力公司位於日本福井縣的「大飯核電廠」,目前廠內停機中的三、四號機組,經過壓力測試後,原子力安全保安院日前判定為測試過關,很可能在今年夏天用電尖峰期重新商轉,但此事已引發當地居民及反核人士抗議。
為了化解地方阻力,日本政府打算邀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調查團,月底前到福井進行調查後再決定是否重新商轉。
引用:http://n.yam.com/tlt/international/201201/2012011985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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