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執杖】
詞目:明火執杖
拼音:mínghuǒjhíhjhàng
注音:ㄇ|ㄥˊㄏㄨㄛˇㄓˊㄓㄤˋ
出處:元‧無名氏《盆兒鬼》第二折:「我在這瓦窯居住,做些本份生涯,何曾明火執仗,無非赤手求財。」
釋義:點著火把,拿著武器。
原指公開搶劫。
後比喻公開地、毫不隱藏地幹壞事。
例句:並非~,怎麼便算是強盜呢?
(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一百一十回)
引用:http://idiom.wlps.kl.edu.tw/?id=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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