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校注醫醇賸義 卷二 火45】 [打印本頁]

作者: tan2818    時間: 2012-9-14 09:35
標題: 【校注醫醇賸義 卷二 火45】

校注醫醇賸義 卷二 火45

 

 

外因之病,風為最多;內因之病,火為最烈。

 

風者天之氣,火者人之氣也。

 

火之為物,本無形質,不能孤立,必與一物相為附麗,而始得常存。

 

故方其靜也,金中有火,而金不銷也;木中有火,而木不焚也;水中有火,而水不沸也;土中有火,而土不焦也;但見有金、有木、有水、有土,而不見火也。

 

五行各有其用,五行惟火無體,火之體,即以金木水土之體為之體也。

 

及其發而莫可遏也,銷金爍石,焚崗燎原,而炎威乃不可響邇矣。

 

人身之火,何獨不然,方其靜也,肺氣肅而大腸潤,金不銷也;肝氣平而膽氣清,木不焚也;腎氣充而膀胱通,水不沸也;脾氣健而胃氣和,土不焦也。

 

一經激發,則金銷水涸,木毀土焦,而百病叢生矣。

 

其因於風者為風火;因於濕者為濕火;因於痰者為痰火。

 

陽亢者為實火;勞傷者為虛火;血虛者為燥火;遏抑者為鬱火;酒色受傷者為邪火;瘡瘍蘊結者為毒火。

 

又有一種無名之火,不歸經絡,不主病症,暴猝舉發,莫能自製,則氣血偏勝所致也。

 

種種火症,或由本經自發,或由他經侵克,或有數經合病,必察其所以致病之由,方能對病施治,業醫者尚慎旃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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