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醫通 附張介賓八略總論 因略1046】
一、因方之製。
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証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
腫可敷也。
蛇蟲之患。
毒可解也。
湯火傷其肌膚。
熱可散也。
跌撲傷其筋骨。
斷可續也。
凡此之類,皆因証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
又在乎証同而因不同耳。
蓋人之虛實寒熱。
各有不齊。
表裡陰陽。
治當分類,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
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裡者。
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
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
不可謂因方之類盡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為用。
有因標者。
有因本者。
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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