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判】
【子集下】【刀字部】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泮。
【說文】分也。
从刀,半聲。
【玉篇】分散也。
又【增韻】半也。
【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
【註】判,半也。
得耦爲合,主合其半。
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
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
【註】師古曰:
判之言片也。
又斷也。
【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
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
又通作牉。
【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
【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
又通作泮。
【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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