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醫通 卷八 七竅門上 鉤割針烙說284】
鉤割針烙四者。
猶斬刈之刑。
剪戮凶頑之法也,如鉤。
先須識定何處。
皮肉筋脈浮淺,而手力亦隨病輕重行之,如針。
先須識定內障証候可針。
歲月已足。
氣血寧定者。
方與之針。
庶無差誤。
針後當照証內治其本,或補或瀉。
各隨其証之所宜。
若止治其標,不治其本,則氣不定。
不久復為害矣!割,如在氣血肉三輪者可割,而大 一塊紅肉。
乃血之英。
心之華也。
若誤割之,則目盲。
傷重者死。
有割傷因而惹風,則為燥為潰爛。
為漏為目枯。
凡障若掩及風輪之重濃者可割,如攀睛 肉。
雞冠蜆肉。
魚子石榴。
赤脈虯筋。
肉睥粘輪等証可割。
凡鉤割見血,及針犯血絡。
須以綿漬墨水之。
余病及在風輪之淺者誤割之,則珠破而目損矣!烙能治殘風潰眩。
瘡爛濕熱。
久不愈者。
輕則不須烙而能自愈。
若紅障血分之病割去者,必須烙定。
否則不久復生。
在氣分之白者。
不須用烙。
凡針烙皆不可犯及烏珠。
雖有惡障濃者。
鉤割亦宜輕輕淺淺。
披去外邊,其內邊障底。
只點藥緩伐。
久自潛消。
若鐮割風毒流毒瘀血等証。
當以活法審視。
不可拘於一定。
針瞳神發白。
一切內障。
在心融手巧。
輕重得宜。
須口傳目見。
非筆下可形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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