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濟總錄卷第四 治法-汗】
經曰︰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
其在皮者,汗而發之。
又曰︰體若燔炭,汗出而散。
又曰︰未滿三日,可汗而已,舉是四者,蓋其在表不可使之深入,要當以汗去之。
然汗有起於過用而為常者,有忽於畏護而為患者,有汗之太過。
遂漏不止者,陽氣虛而表弱也。
有汗之不及者,則邪氣複與正氣交爭,昔人論汗出不徹,因轉屬陽明、是也。
如此則陰陽不得平均,營衛不得調和矣。
雖然,病有表裡,汗有宜否,若不須汗而強與汗之者,將耗其津液。
須汗而不與汗之者,使邪氣深而經絡傳變,勢如風雨,何可當也。
載諸方籍其類多矣,大概可汗之証,則身熱脈浮,太陽與陽明証是也。
其不可汗之証,在經則少陽與厥陰,在病則厥與逆,以至血衄瘡淋之屬,皆為不可汗。
或邪氣在表而脈沉遲者,雖汗之亦不能解矣,非特此也。
太陽固可汗也,有因發汗而為痙者,脈浮體痛,固當以汗解也。
假令尺中脈遲,則亦不可汗,是又不可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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