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統大全 遺溺証 病機2147】
遺溺証(附小便不禁)
病機
《內經》曰︰膀胱不約為遺溺。
又曰︰督脈生病為遺溺。
又云︰肝脈生病亦遺溺。
(二經循陰器系廷孔,病則榮衛不至,氣血虛勞,不能約束水道之竅,故遺失不禁也。)
《玉機微義》云︰遺溺為病,本於經虛,亦有過服寒涼之劑而致者。
如東垣曰︰立夏前誤服白虎湯過多致遺溺者,宜溫藥升陽以解之是也。
故用藥者當審誅罰無過之戒。
董氏云︰人之漩溺,藉心腎二氣之所傳送,蓋心與小腸為表裡,腎與膀胱為表裡,若心腎氣衰,陽道不運,則傳送失度,必有遺溺失禁之患。
故經云︰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是也。
三焦氣虛皆足以致遺溺,肺從上焦,通調水道,下輸膀胱,腎上連肺,故兩臟更是子母臟也。
母虛子亦虛,肺屬金,腎與膀胱屬水,所以金乃水之源,膀胱乃滲泄之腑,腎者主之,此則三焦不足可知矣。
遺者,如睡中遺出而不自知,日間遺出而方知也。
不禁者,時常欲解而不能自禁止也。
由是皆為虛候。
而病機莫不皆同,但不禁者,為少差,而遺溺者猶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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