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統大全 傷寒補遺 傷寒十勸798】
李子建傷寒十勸不可不知。
醫家病家知此十勸,則不致誤,所益非輕,況傷寒之病,與雜証不同,投藥一差,生死立判。
一、傷寒頭痛及身熱,便是陽証,不可服熱藥。
傷寒病傳三陽三陰共六經,內太陰病頭不疼身不熱,少陰病有反發熱而無頭疼,厥陰病有頭疼而無發熱,故知頭疼身熱即是陽証。
若妄投熱藥,決致死亡。
二、傷寒必須且攻毒瓦斯,不可補益。
邪氣在經絡中,即隨証早攻之,只三日四日痊安。
若妄補正氣,使毒瓦斯流熾,多致殺人。
三、傷寒不思飲食,不可服溫睥冑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
不知邪氣在胃,故亦不飢,雖不飲食亦不死。
如理中丸、人參黃 之類,不可輕服。
若陽病服之,熱邪增重,多致不救。
丁香、巴豆之藥,尤不可服。
四、傷寒腹疼亦有熱証,不可輕服溫暖藥。
仲景論腹滿時痛之証,有曰痛甚者,加大黃。
夫痛甚而加大黃,意可見也。
於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方是陰証,須消息之。
每見腹痛,便投熱藥,多致殺人。
五、傷寒自利,當看陰陽証,不可例服補藥、熱藥、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其餘身熱下利皆屬陽,隨証依仲景法治之。
若陽証誤投熱藥者,多不治。
六、傷寒胸脅痛及腹脹滿,不可妄用艾灸。
常見村落間病傷寒無藥,便用艾灼,多致毒瓦斯隨火而盛,膨脹發喘而死。
不知胸脅痛自屬少陽;腹脹雖屬太陰,仲景以為當下之証,此外惟寒厥陰証可灸之。
七、傷寒手足厥冷,當看陰陽,不可例作陰証。
傷寒有陽厥陰厥,醫者少能分辨。
陽厥若投熱藥,殺人速於用刃。
蓋陽病不至於極熱者,不能發厥,仲景所謂熱深厥亦深。
又與熱藥,寧復生乎?但看初得病而身熱,至三四日後熱氣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譫語昏憒,及別有熱証而發厥,必是陽厥,急用承氣湯下之。
若初得病身不熱,大便不秘,自引衣蓋身,或利,小便數,不見熱証而厥逆,即是陰厥,方可用四逆湯之類。
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緣為其脈皆沉。
然陽厥脈沉而滑,陰厥脈沉而弱;又陽厥指爪時溫,或時發熱,陰厥則常冷,此為可別。
八、傷寒病已在裡,即不可用發汗藥。
傷寒証須看表裡,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宜發汗;如不惡寒反惡熱,即是裡証。
若一例發汗,則所出之汗不是邪氣,乃泄真氣。
邪氣未除,真氣先泄,死者必矣。
又別有半表半裡之証,及無表裡之証,皆不可下,亦皆不可汗,但隨証治之。
九、傷寒飲水為欲愈,不可令其恣飲過度。
凡病患大渴欲飲水,當與之,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為欲愈。
人見此說,遂令病患縱飲,因而為嘔為喘,為咳逆為下利,為腫為悸,為水結胸,為小便不利者多矣。
且如病患欲飲一碗,只與半碗,常令不足為善。
十、傷寒病初安,不可過飽,及勞動,或食羊肉,行房,諸濃味飲酒。
病方愈,不必再服藥,脾胃才復,不可過食。
不能消化,病即再作,謂之食復。
病方愈,氣血尚虛,勞動太早,病即再來,謂之勞復。
若食羊肉及行房者,犯之必死。
食諸濃味並飲酒者,再作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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