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養胎大論】
養胎大論夫養胎,須分能所。
母為能養,子為所養,名義既殊,致養亦別,故謂之重身。
父母交會之初,子假父母精血,投識於其間,然後成妊,元氣質始之謂也。
一月血聚,謂之始;二月精凝,謂之始膏;三月成形,謂之始胎,此亦無次第中次第也。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既以三而成,故不得不數月而分也。
成形之後,陰陽施化,男女始分,故隨見外象而有感於內。
四月始受少陰君火氣以養精,五月受太陰濕土氣以養肉,六月受少陽相火氣以養氣,七月受陽明金氣以養骨,八月受太陽水氣以養血,九月受厥陰木氣以養筋,十月臟腑俱備,神明已全,俟時而生,此皆所養胎息之所成始成終也。
若能養者,惟在乃母,依《經》所載而時養之,無妄服食,針灸勞逸等,不特傷胎,亦乃自傷,不可不備學也。
為保傅母,尤宜熟識之。
謹備列母之能養,避忌諸法,以繼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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