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眼敘論】
眼敘論夫眼者,五臟之精明,一生之至寶,如天之有日月,其可不保護之?然骨之精為瞳子,屬腎;筋之精為黑眼,屬肝;血之精為絡果,屬心;氣之精為白眼,屬肺;肉之精為約束,屬脾,裹擷筋骨血氣之精,與脈並為系,系上屬於腦,後出於項中。
故六淫外傷,五臟內鬱,飲食房室,遠視悲泣,抄寫雕鏤,刺繡博奕,不避煙塵,刺血發汗,皆能病目。
故方論有五輪八廓、內外障等,各各不同,尤當分其所因,及臟腑陰陽,不可混濫。
如目決其面者,為兌,屬少陽;近鼻上為外,屬太陽;下為內,屬陽明。
赤脈從上下者,太陽病;從下上,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三陽病,不可混也。
睛色赤,病在心;色白,病在肺;色青,病在肝;色黑,病在腎;色黃,病在脾;色不可名者,病在胃中。
此五臟三陽病,不可混也。
仍敘三因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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