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統大全 傷寒門 病機647】
合病並病,世所當明,若非得其精專,焉能識此証哉?合病者,兩經或三經齊病不傳者為合病。
並病者,一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之傳者為並病。
若並而未盡,是傳未過,尚有表証,法當汗之;若並之已盡,是為傳過,法當下之。
是知傳則入腑,不傳不入腑,言其有傳受如此也。
陰陽互相合病,皆自下利,太陽陽明合病,主葛根湯;太陽少陽合病,主黃芩湯;少陽陽明合病,主承氣湯。
三陽合病,無表証者,俱可下。
但三陽經合病,仲景無背惡寒語句,雖則有口燥渴心煩,背微惡寒者,乃屬太陽証而非三陽合病也。
三陽若與三陰合病,即是兩感,所以三陰無合病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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