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醫統大全 經穴發明 腹部348】
膺部腹部橫寸,並用對乳間橫折作八寸,膺腹橫寸取穴悉依上法。
直寸取穴,依心胸歧骨下至臍共折八寸,臍下至毛際橫骨折作五寸,天突至膻中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上取天突至中庭共折八寸四分。
手足穴並用中指寸取之。
謹按同身尺寸,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胸圍四尺五寸,腰圍四尺二寸,發所覆者顱至項尺二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以下至 KT 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KT 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及則胃小。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回腸廣長,不滿則短狹。
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才。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膝 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故骨圍大則太過,小則不及。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兩顴之間相去七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至其末節長四寸半。
項發以下至骨長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
(周身經穴隨處而取之,則其長短闊狹各合其度,而自無過與不及之弊矣。
今人悉以中指一寸通身取之,烏得為之同身?當曰同指。
必其隨所處而取其穴道,故曰同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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