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條辨 (七)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358】
(七)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
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
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食以之食,與飼同,索,當作素,數,音朔,食,以飼之也。
素,常也。
謂以素常所食之餅餌飼之,以頤其情也。
一說無肉曰素,謂不令犯食禁也。
不發熱,言所食之餅化消而無患,故曰知胃氣尚在也。
暴熱,謂厥而猛然得熱,見陽回之意也。
故曰其熱續在,期之旦日夜半愈也。
旦日:明日平旦,朝而陽長之時也。
夜半,陰盡陽生之時也。
所以然者,以下至夜半愈,乃反覆申明上文之意,數以候熱,癰膿者,厥陰主血,血熱持久,則壅瘀,壅瘀則腐化,故可必也。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