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貫珠集 陽明篇 辨列陽明條例大意40】
太陽病從外入,是以經病多於腑病。
若陽明則腑病多於經病,以經邪不能久留,而腑邪常聚而不行也,故仲師以胃家實為陽明正病。
本篇先列腑病於前。
次列經病於後,遵先聖之法也,而經病有傳經自受之不同。
腑病有宜下宜清宜溫之各異。
詳見各條。
要皆不出為正治之法也,此為上編。
凡四十九條,其次則為明辨法。
蓋陽明以胃實為病之正,以攻下為法之的,而其間有經腑相連。
虛實交錯,或可下,或不可下,或可下而尚未可下。
及不可大下之時,故有脈實。
潮熱。
轉失氣。
小便少等辨。
及外導潤下等法。
又其次為雜治法。
謂病變發黃。
蓄血諸候,非復陽明胃實。
及經邪留滯之時。
所可比例,或散或下。
所當各隨其証,而異其治者也,此為下編。
凡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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