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吐人口水 判拘役35天】
中央社╱中央社 2011-11-17 14:4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31歲吳姓男子涉嫌在健身房運動時,認為遭1名鄭姓女子注視,於是近距離吐她口水,鄭女認為遭侮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公然侮辱罪判吳男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台北市某健身房運動時,認為遭同在健身房內運動的鄭姓女子注視,於是起身走向鄭女,以約5公分的近距離朝鄭女發出「噗」的聲音,噴她口水,鄭姓女子不堪受辱提告。
鄭女指出,事發後真的很害怕,有一段時間不敢去運動,回到家裡還是很委屈,她認為吳男的行為是物化女生,對女生非常不尊重,有受到委屈的感覺。
吳姓男子於審理時矢口否認侮辱鄭姓女子,辯稱自己有躁鬱症,有被害妄想的傾向,嘴巴會不自主發出奇怪的聲音,當時覺得鄭女好像一直看他,才對她大聲嘆了一口氣。
法官認為,吳男所言是推諉之詞,不足採信,他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傷害,犯後又否認犯行,且未賠償鄭女損害,審酌吳男無前科,素行尚佳,依公然侮辱罪判吳姓男子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1001117。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11/2011111736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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