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五 咳嗽門 律六條417】
【律六條】 凡治咳不分外感內傷,虛實新久,襲用清涼藥,少加疏散者,因仍苟且,貽患實深,良醫所不為也。
凡治咳遇陰虛火盛,干燥少痰,及痰咯艱出者,妄用二陳湯,轉劫其陰而生大患者,醫之罪也。
凡咳而且利,上下交征,而罔顧其人中氣者,十無一起。
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此有肺熱腎寒兩證,水火不同,毋論用涼用溫,總以回護中氣為主。
凡邪盛,咳頻,斷不可用劫澀藥。
咳久邪衰,其勢不脫,方可澀之。
誤則傷肺,必至咳無休止,坐以待斃,醫之罪也。
凡屬肺痿、肺癰之咳,誤作虛勞,妄補陰血,轉滯其痰,因致其人不救者,醫之罪也。
凡咳而漸至氣高汗漬,宜不俟喘急痰鳴,急補其本。
若仍治標亡本,必至氣脫卒亡,醫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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