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五 律三條319】
【律三條】 凡治瘧,不求邪之所在,輒行大汗大下,傷人正氣者,醫之罪也。
瘧邪在於半表半裡,故有寒有熱,若大汗以傷其表,大下以傷其裡,是藥反增瘧矣。
倘瘧邪伏而未盡,藥過再發,更將何法以處之?凡用吐法,妄施惡劣之藥,並各種丸藥,傷人臟腑者,醫之罪也。
吐法,止可用清芬之氣,透入經絡,引出瘧邪。
如酒浸常山,不用火煎之類。
其膽礬、信石等丸,吞入腹中,黏著不行,攪亂腸胃臟腑,究竟無益,戒之!戒之!凡用截瘧之法,不俟瘧勢稍衰,輒求速止者,醫之罪也。
截者,堵截也。
兵精餉足,寇至方可堵截。
若兵微城孤,不可截也。
在壯盛之體,三四發後,瘧勢少減,可以截之。
其虛弱之人,始終不可截也。
誤截因致腹脹者,每多壞事。
即服藥亦有避忌,瘧將來可服藥阻其來,將退可服藥追其去。
若瘧勢正盛,服藥與之混戰,徒自苦耳。
但瘧之來去既遠,藥不相及,五不當一,故服藥妙在將來將去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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