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1】
如氣虛而有濕熱痰火,則以四君子湯補氣,而兼燥濕、清熱、豁痰、瀉火;如血虛而有痰火濕熱,則以四物湯補血,而兼瀉火豁痰、清熱、燥濕,如此則攻補合宜,庶乎可也。
故曰少壯新病,攻邪可審;老衰久病,補益為先。
若夫陰虛火動,脾胃衰弱,真陰者水也,脾胃者土也,土雖喜燥,然太燥則草木枯槁;水雖喜潤,然太潤則草木濕爛;是以補脾滋腎之劑,務在燥濕得宜,隨證加減焉耳。
國小有火濕分治之法,謂肥人氣虛生寒,寒生濕,濕生痰。
瘦人血虛生熱,熱生火,火生燥。
故肥人多寒濕,瘦人多熱燥也。
治病分國中末三法:初治之道。
法當猛峻。
緣病得之新暴。
當以疾利猛峻之藥急去之。
不使病邪久居身中為害也。
中治之道,法當寬猛相濟。
為病得之非新非久,當以緩疾得中,養正去邪,相濟而兼治之。
末治之道,治當寬緩,廣服平善無毒,用其安中養血氣,俾邪自去。
治病有和、取、從、折、屬五法:一治曰和,假令小熱之氣,當以涼藥和之。
二治曰取,為熱勢稍大,當以寒藥取之。
三治曰從,為熱勢既甚,當以溫藥從之,或寒因熱用,或寒以溫用,或以汗發之。
四治曰折,謂病熱極甚,當以逆制之,或以下奪之,五治曰屬,為求其屬以衰之。
緣熱深陷在骨髓,無法可出,針藥所不能及,故求其屬以衰之。
昌按求屬之法,《內經》明謂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熱之而寒者取之陽,所謂求其屬也。
又謂大寒而甚,熱之不熱,是無火也,當助其心;大熱而甚,寒之不寒,是無水也,當助其腎。
又謂取心者不必齊以熱,取腎者不必齊以寒,但益心之陽,寒亦通行。
強腎之陰,熱之猶可,妙義精切若此。
本文插入不通無著之語,火衰於戌,金衰於辰,盲瞽後人,今特正之。
治病有八要,八要不審,病不能去,非病不去,醫無可去之術也。
故須辨審八要,庶不有誤。
其一曰虛,五虛是也,脈細、皮寒、氣少、泄瀉前後、飲食不進,此為五虛。
二曰實,五實是也,脈盛、皮熱、腹脹、前後不通、悶瞀,此五實也。
三曰冷,臟腑受其積冷是也。
四曰熱,臟腑受其積熱是也。
五曰邪,非臟腑正病也。
六曰正,非外邪所中也。
七曰內,病不在外也。
八曰外,病不在內也。
審此八要,參以脈候病機,乃不至於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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