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實驗風險無法預知 醫療修法去刑責化】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中心 2011-10-27 17:20
行政院會27日通過「醫療法」第79條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時,因為試驗本身具有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免與刑責。
現行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要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的書面同意;而且接受試驗的人,需要是有行為表達能力的成年人。
如果明顯對於特定人口群,或是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有幫助的試驗,不在此限。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引用:http://n.yam.com/uho/healthy/201110/20111027855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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